本公司宣布,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金桥瑞和(上海金桥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嘉和日盛(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51%之附属公司)订立有关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第一期若干部分之玻璃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之施工合同II,合同金额为8,015,993.50元人民币(约9,049,000港元)。此外,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金桥瑞和与嘉和日盛订立有关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第一期若干部分之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之施工合同I,合同金额为592,093元人民币(约668,000港元)。
本集团持有嘉和日盛51%权益,而二十三冶之全资附属公司嘉盛房地产则持有其49%权益。由于二十三冶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及June Glory(June Glo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约67.93%已发行股本之控股股东及中国五矿间接持有之全资附属公司)之同系附属公司,嘉和日盛乃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1)(a)条项下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2)条,施工合同I 项下之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根据施工合同I及施工合同II 总合同金额而进行的适用规模测试,在上市规则第14A.10 条项下之各项相关比率均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2(1)条,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
本公司宣布,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金桥瑞和(作为承建商)与嘉和日盛(作为本集团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之发展商)订立有关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第一期若干部分之玻璃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之施工合同II。此外,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金桥瑞和与嘉和日盛订立有关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第一期若干部分之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之施工合同I。
五矿.龙湾国际社区为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之房地产发展项目,由本集团持有51%权益及嘉盛房地产持有49%权益。嘉盛房地产为二十三冶之全资附属公司,二十三冶则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关连交易
施工合同I
日期: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事人: 嘉和日盛,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发展业务
承建商: 金桥瑞和,该公司主要从事幕墙及铝窗之设计及安装业务
工程范围: 两幢住宅之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
总合同金额: 592,093元人民币(约668,000港元),按实际数量及设计变更
付款条款: 建筑费将就不同工程达到之指定工程阶段/进展分期以现金支付。一般而言,就工程取得最後结算後两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之95%,而余下5%之合同金额将于保修期届满後全数支付。
合约期: 48日
施工合同II
日期: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
主事人: 嘉和日盛,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发展业务
承建商: 金桥瑞和,该公司主要从事幕墙及铝窗之设计及安装业务
工程范围: 一幢别墅之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以及三十三幢住宅之铝合金门窗
制作及安装
总合同金额: 8,015,993.50元人民币(约9,049,000港元),按实际数量及设计变更
付款条款: 建筑费将就不同工程达到之指定工程阶段/进展分期以现金支付。一般而言,就工程取得最後结算後两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之95%,而余下5%之合同金额将于保修期届满後全数支付。
合约期: 300日
进行该等交易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发展及项目管理、专业建筑及物业租赁业务。诚如本公司于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内所述,本集团的其中一个主要业务发展目标为继续发展其于中国之房地产发展业务。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需要就其建筑工程委任设计及安装玻璃幕墙和铝合金门窗之承建商。
有关施工合同I之招标及评标乃根据嘉和日盛之营运守则及当地政府之现行法例及法规进行。经商讨後,金桥瑞和提交之竞标价乃嘉和日盛已接获之四份标书中之最低出价者。由于金桥瑞和提交之竞标价为最低,嘉和日盛将施工合同I授予金桥瑞和。
监于金桥瑞和于施工合同I之表现令人满意,嘉和日盛遂邀请金桥瑞和就施工合同II提交报价。金桥瑞和就施工合同II提交之报价整体较施工合同I为低,因此,嘉和日盛将施工合同II授予金桥瑞和。故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交易及施工合同I和施工合同II之条款乃属公平合理、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而该等交易乃于金桥瑞和及嘉和日盛之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
有关金桥瑞和及嘉和日盛之资料
金桥瑞和主要从事幕墙及铝窗之设计及安装。金桥瑞和主要以上海为基地,业务遍及中国十五个省巿。 金桥瑞和持有中国建设部颁发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一级企业资本证书、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及国际认证机构颁发之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金桥瑞和荣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颁发之「二零零七年建筑幕墙制作安装推荐企业」奖项,且被选为中国五十大幕墙企业之一。
嘉和日盛主要从事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之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之房地产发展业务。嘉和日盛由本集团持有51%权益及嘉盛房地产持有49%权益。嘉盛房地产为二十三冶之全资附属公司,二十三冶则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集团持有嘉和日盛51%权益,而二十三冶之全资附属公司嘉盛房地产则持有其49%权益。由于二十三冶为中国五矿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及June Glory(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约67.93%已发行股本之控股股东及中国五矿间接持有之全资附属公司)之同系附属公司,嘉和日盛乃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1)(a)条项下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2)条,施工合同I 项下之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根据施工合同I及施工合同II总合同金额8,608,086.50(约9,718,000港元)而进行的适用规模测试,在上市规则第14A.10条项下之各项相关比率均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2(1)条,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即主席及非执行董事周中枢先生、执行董事钱文超先生、何剑波先生、阎西川先生、尹亮先生及何小丽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濬先生、马绍援先生及谭惠珠女士。
释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五矿」 指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一间中国国有企业,持有中国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而中国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则持有本公司之控股股东June Glory之全部股权;
「本公司」 指 五矿建设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施工合同I」 指 金桥瑞和与嘉和日盛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订立有关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第一期若干部分之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II」 指 金桥瑞和与嘉和日盛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订立有关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第一期若干部分之玻璃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之施工合同;
「控股股东」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二十三冶」指 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企业,由中国五矿、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分别持有其73.19%、20.00%及6.81%权益;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嘉和日盛」 指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公司,由本集团持有51%权益及嘉盛房地产持有49%权益;
「嘉盛房地产」 指 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企业,为二十三冶之全资附属公司;
「June Glory」 指 June Glory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中国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约67.93%已发行股本,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上市规则」 指 经不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指 五矿.龙湾国际社区项目,由嘉和日盛开发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暮云镇月塘村及高塘村两幅相连地块上进行之房地产发展项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金桥瑞和」 指 上海金桥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外资企业,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该等交易」 指 施工合同I及施工合同II项下之交易;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及
「%」 指 百分比。
就表述而言,于本公告内人民币兑港元乃按1.00 元人民币兑1.1289 港元之汇率换算。该换算不代表有关金额经已按照、可能已经或可以按上述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